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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定保健品包装需注明“吉林省保健用品”

2016-06-03 13:40:22中国包装印刷产业网阅读量:7619 我要评论


导读: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就《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反映保健用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导读: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就《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反映保健用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换证。逾期不申请,或者再申请未被批准的,原批准证书作废。
  
  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通过现场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发给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上填写保健用品具体类别。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检验和销售记录,并保存至保健用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
  
  保健用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保健用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注明产品名称、产品配方、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规格、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贮存方法、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生产日期、有效期。  保健用品的标签、说明书必须同保健用品批准证书内容一致,产品说明书、小包装、标签中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和国家及地方质量管理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禁止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
  
  保健用品应当在产品的外包装(含标签、产品说明书等)标注“吉林省保健用品”字样。
  
  保健用品的广告宣传内容须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
  
  保健用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功能,也不得夸大保健用品的作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保健用品广告,加强对保健用品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对已经取得生产批准证书的保健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的,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撤销其产品批准证书;企业负责召回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未经批准转让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擅自改变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生产场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批准证书记载的其他内容的;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将未经检验的保健用品原料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料投入生产的;将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保健用品出厂销售的。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原标题:吉林省内保健用品拟在产品的外包装标注“吉林省保健用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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