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高天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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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城区立新工业区高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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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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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pzhan.com/st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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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机房设备监控系统检测验收参考规范

2009-8-19  阅读(3760)

1.0 适用范围

本参考规范规定了电子机房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本参考规范适用于对电子机房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第三方检测与验收,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它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1.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参考规范

1.1.1  

设备监控系统 equipment automation 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变配电、照明、空调与通风、给排水和电梯等设备或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的综合系统。

1.1.2  

DDC控制器 direct digital controller

以数字技术为基础,完成被控设备特征参数与过程参数的测量,并达到控制目标的控制装置。

1.2 总则

设备监控系统,要达到安全、可靠、节能、节省人力和综合管理的目的。在检测时,重点对监控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测。

依据本章结合设计要求对本系统进行检测验收。

1.3 检测

1.3.1 基本条件

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a)    本章所规定的技术文档齐全、完整并为有效文件;

b)    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已经过设备验收检验、施工、安装过程检验、隐蔽工程验收等,结论合格且记录齐全;

c)    设备监控系统已正常连续运行13个月,并有运行记录。

d)    设备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已经过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1.3.2 检测内容

1.3.2.1 现场检测

1.3.2.1.1 传感器、变送器、执行机构、DDC控制器安装应规范、合理、便于维护。

1.3.2.1.2 *监控站所显示的数据、状态应与现场的读数、状态一致。

1.3.2.1.3 执行机构的动作范围、动作顺序与设计要求相符。

1.3.2.1.4 参数超过允许范围时,应产生报警信号。

1.3.2.2 DDC控制器的检测

1.3.2.2.1 启停被控设备,相关设备及执行机构动作的顺序符合设计要求。

1.3.2.2.2 改变被控系统参数设定值,其相应执行机构动作的顺序/趋势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2.3 *监控站停机,DDC控制器能正常工作。

1.3.2.2.4 DDC控制器掉电重新恢复送电后,能自动恢复掉电前设备的运行状态。

1.3.2.2.5 DDC控制器与*监控站通信网络中断,现场设备应保持正常的自动运行状态,*监控站应有DDC控制器离线故障报警信号登录。

1.3.2.2.6 DDC控制器时钟与*监控站时钟保持同步。

1.3.2.3 *监控站的检测

1.3.2.3.1 现场状态发生变化,*监控站屏幕上的状态数据应被刷新,且记录响应时间。

1.3.2.3.2 通过*监控站控制各子系统模拟输出量或数字输出量,现场执行机构动作应正确、有效,记录动作响应返回*监控站的时间。

1.3.2.3.3 模拟DDC控制器故障,*监控站屏幕有报警故障数据登录,记录其响应时间。

1.3.2.3.4 *监控站掉电重新恢复送电后,*监控站不应丢失数据、且能自动恢复全部监控管理功能。

1.3.2.3.5 *监控站人机界面应汉化,并以图形界面显示设备状态。

1.3.2.3.6 *监控站能以报表或图形方式,提供所有或重要设备运行的状态信息。

1.3.2.3.7 系统应提供进行系统设计、应用、建立图形的软件工具。

1.3.2.3.8 *监控站所设定的控制对象参数与设计相符。

1.3.2.3.9 软件功能齐全,操作方便。

1.3.2.4 数据通信接口的检测

监控系统与有通信接口的设备以通信方式相连时,应进行通信数据的检查,见GB/T XXXX.4-200X

1.3.2.5 系统功能检测

1.3.2.5.1 系统功能检测类别见GB/T 503145.2所列范围。

1.3.2.5.2 空调与通风监控系统

1.3.2.5.2.1 应对空调系统进行温度、湿度自动控制,应实现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启停控制,应实现空调机组设备的联锁和保护控制。

1.3.2.5.2.2 应实现对空调设备运行状态、故障的监测、记录与报警。

1.3.2.5.2.3 应对变风量系统实现节能运行方式。

1.3.2.5.2.4 应对通风用送、排风机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并可按空气环境参数要求自动控制启停。

1.3.2.5.2.5 冷量、热量计量设备的检测。

1.3.2.5.3 变配电监控系统

1.3.2.5.3.1 应实现对变配电系统进行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参数的测量与记录。

1.3.2.5.3.2 应对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自备发电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故障进行监测。

1.3.2.5.4 照明监控系统

宜按照照度或预设时间表对公共照明设备等进行控制。

1.3.2.5.5 给排水监控系统

1.3.2.5.5.1 应对给排水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状态实行监测、记录,自动调整投运水泵台数。

1.3.2.5.5.2 应对中水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状态进行监测。

1.3.2.5.6 热源和热交换监控系统

1.3.2.5.6.1 应实现系统的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

1.3.2.5.6.2 实现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设备的联动控制。

1.3.2.5.6.3 实现对供回水压差或供回水温度的自动控制。

1.3.2.5.6.4 实现对热源和热交换设备运行状态、故障等进行监视、记录与报警。

1.3.2.5.7 冷源监控系统

1.3.2.5.7.1 实现系统的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

1.3.2.5.7.2 实现系统设备的联动控制。

1.3.2.5.7.3 实现对系统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

1.3.2.5.7.4 实现对供回水压差或供回水温度的自动控制。

1.3.2.5.8 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控系统

对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运行状态和故障进行监测。

1.3.3 检测方法

1.3.3.1 核查工程的*文档和进货检验、施工和安装过程检验、系统测试的全部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

1.3.3.2 系统及系统间的联动各项功能以现场演示及设定相应参数进行检测。

1.3.3.3 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全数检验方案或抽样方案。系统数量不大于5时全部检测。空调与通风监控系统按照系统抽样,以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抽样方法按GB/T 10111;其他监控系统,按照点数以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抽样方法按GB/T 10111

1.3.4 检测设备

用于检测的设备应具有合格证和计量认证,其使用和计量校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测试设备或仪器以及特殊工具,如无相关标准或规定,其精度等级应高于被检测参数精度等级要求。

1.3.5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包括:

a)    测试依据;

b)    检测设备;

c)    检测结果列表;

d)    检测机构。

1.3.6 不合格项处理

1.3.6.1 全数检验的同一类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项目不合格,作详细记录后,允许该不合格项经修复后重新检验合格。

1.3.6.2 被抽样检测项目不合格数比例不超过相应抽样总数的1%,则视为抽样检测合格。不合格点应进行修复后复检达到合格。

被抽样检测项目不合格数比例超过相应抽样总数的1%,则应加倍抽测,若此时不合格比例不超过1%,则视为抽样检测合格,不合格点应进行修复后复检达到合格。若不合格比例仍超过1%,则视为抽样检测不合格。

1.3.7 检测机构

检测须由获得国家认可的相关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完成后由检测机构按规定格式出具检测报告。

1.4 验收

建设方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也可交由建设方组织的有关专家、检测机构代表和相关人员参加的验收组进行。

1.4.1 验收大纲

验收前,应编制验收大纲;验收大纲由测评机构或验收组提出。

1.4.2 验收条件

1.4.2.1 系统检测报告。

1.4.2.2 系统运行报告。

1.4.2.3 文档

在对系统验收时应出具以下技术文档:

a)    招标书;

b)    投标书;

c)    合同书;

d)    设计文件;

e)    材料设备接收单和合格证,关键产品质量检查报告;

f)    工程设计变更说明文件;

g)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h)    竣工图纸;

i)    测试报告;

j)    随机资料;

k)    系统操作手册;

l)    用户使用报告。

上述文档可以是独立文件,也可以是整个数字化系统工程文件的相应组成部分。

1.4.3 验收程序

1.4.3.1 由承建方向建设方提交验收申请;若具备验收条件,建设方组织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1.4.3.2 验收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测试。

1.4.3.3 验收组或第三方机构向建设方提交测试报告和验收报告。

1.4.4 验收结论

由测评机构或验收组根据验收情况做出验收结论,在各项目均合格的情况下验收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则应限期做出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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