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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外方可控股或占主导

2011-12-13 11:03:14法制网阅读量:4077 我要评论


  【ppzhan摘要】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提出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突破了以往该类企业必须中方控股的要求。《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提出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突破了以往该类企业必须中方控股的要求。《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国建100家左右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和10家左右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
  
  《办法》明确了示范企业必须具备的8个条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近3年内未被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近3个财务审计年度实现赢利;关键生产设备居行业*水平;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一定比重,建有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研发机构;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机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积极开展绿色生产,其中印刷企业能够达到国家绿色环保印刷标准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队伍;所在地省(区、市)对建立示范企业给予了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值得关注的是,其中不少条件都有更详细的数字指标。为鼓励印刷企业“走出去”,《办法》特别针对外向型印刷企业规定了申报条件。
  
  示范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经初审、终审和认定等程序产生。新闻出版总署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撤销称号。
  
  据悉,新闻出版总署将通过对示范企业的认定、挂牌、扶持和宣传,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节能减排,倡导绿色印刷,引导整个产业实现转型和升级。经过认定的示范企业,新闻出版总署建议其所在地政府给予扶持和奖励。其中产业扶持政策特别值得关注,“认定成为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权益不得低于30%”,这突破了以往该类企业必须中方控股的要求。业界人士认为,今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10周年,这项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中国对外资开放的程度。此外,在项目资金方面,新闻出版总署优先给予认定为示范企业的企业以产业发展项目和发展资金的支持。在管理措施方面,认定为示范企业的企业在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境外产品时,可根据管理实际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评选奖励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认定成为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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