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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查获一起违法印制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案件

2012-03-31 10:43:28北青网 阅读量:2166 我要评论


导读:

  【ppzhan摘要】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近期查获一起印刷企业违法印制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案件,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印刷企业处以3万元处罚。市文化执法总队指出,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目前,涉案的法轮功邪教组织团伙已经被警方破获并另案处理。
  
  记者从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获悉,近期查获一起印刷企业违法印制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案件,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印刷企业处以3万元处罚。市文化执法总队提醒印刷企业,应了解反邪教和违禁出版物相关知识,提高鉴别邪教和违禁出版物的能力。
  
  2月28日,市文化执法总队接到群众举报,大兴区西红门附近一家印刷厂违法印制法轮功邪教的宣传品。接报后,执法总队高度重视,在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下,会同市*治安管理总队成立了专案组,立即开展查处工作。
  
  据该印刷厂负责人梁某交代,上个月,一名自称专门做印刷业务的业务员王某联系到他,该男子天津口音,曾经与该印刷厂有过一些业务往来。2月22日18时左右,王某来到印刷厂,委托印刷《神韵2012年新唐人电视台华人新年晚会》封面,其中外封90000张,每张可出9张封面,内封19000张,每张可出10个内封。梁某称,自己不知道“新唐人电视台华人新年晚会”有法轮功邪教背景,为了数千元的印刷费,就违规接了这单生意。
  
  目前,涉案的法轮功邪教组织团伙已经被警方破获并另案处理。市文化执法总队指出,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北京东方明珠印刷有限公司私自承接个人委托的印刷出版,已经构成违法,应当处以3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在境外的法轮功邪教组织总部极力掩盖其邪教特征,以“华人新年晚会”“神韵艺术团晚会”等名目宣传法轮功邪教。市文化执法总队要求:作为印刷复制业从业人员一是要提高遵纪守法意识,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克服侥幸心理,杜绝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二是要了解反邪教和违禁出版物相关知识,提高鉴别邪教和违禁出版物的能力;三是要强化风险意识,对于一些拿不准的事情要与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沟通,获得帮助和指导,对于一些明显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向执法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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