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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褒并存见证《广州限制过度包装办法》诞生

2014-03-10 14:53:51中国包装印刷机械网阅读量:2004 我要评论


导读:为限制过度包装,促进包装行业健康发展,广州推出了“*严”禁止过度包装的法令,那就是《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一推出就获得了很多人的关注。一边是禁止过度包装有效法令的表扬,一边是矫枉过正的质疑声。

  【ppzhan摘要】为限制过度包装,促进包装行业健康发展,广州推出了“*严”禁止过度包装的法令,那就是《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一推出就获得了很多人的关注。一边是禁止过度包装有效法令的表扬,一边是矫枉过正的质疑声。
  
  据悉,广州市审议通过的《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将于6个月之后实施。面对这个新法令,大家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贬褒并存。
  
  3月3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提出,在广州销售的商品,将实行商品与包装分开销售的机制,并为相关企业设置了缓冲期,将在《暂行办法》公布之后的6个月实施。
  
  尽管“商品过度包装”备受民众诟病,但如何遏制这种奢华与浪费的市场行为,却始终缺乏明确可考、具体可行的法律规定。《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填补了治理此种怪象的司法空白,改变其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尤其是《办法》对“分开销售,自主选择”的市场机制创新,更成为广受消费者欢迎、倒逼过度包装治理的立法亮点。
  
  从表面看,“商品过度包装”不过是商家以精致美观的豪华外包吸引购物者眼球的一种促销手段,但实质却是对人们的消费误导和价格欺诈。消费者购物看中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意的是产品质量,便于携带与保质的合理简约包装不可或缺。过度包装抬高了商品的制作成本,导致商品的价格虚高,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更误导了人们的消费观念及企业间的不当竞争。可谓有害无利。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必须首先厘清概念内涵和边界界定。对此,《办法》将“商品过度包装”明确表述为“超出承载、保护、信息传递等适度的包装功能需求,包装的材料、结构、工艺和成本超过必要程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行为”,并对与民生密切相关、容易出现过度包装的茶叶、酒类、保健品、化妆品等日常消费品和月饼、粽子等节日商品的包装标准进行了细化。比如月饼的包装成本总和不能超过销售价格的15%,包装层数不能超过三层等等。这种有内涵、有指标的包装规定,有助于人们对“过度包装”的甄别与监督。
  
  商品与包装“分开销售,自主选择”,赋予了消费者对商品过度包装说不的购买权利,不仅对企业从长于商品包装竞争到注重以商品质量取胜的经营策略转变,产生实实在在的和倒逼作用,而且能够把消费者从对“商品过度包装”行为的无奈与跟风中解脱出来,增强公众自觉抵制不必要销售包装的底气,进而形成理性、环保的市场需求和消费理念。比如,企业可以推出简装与精装、散装与箱装等商品系列,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群体的市场需求,等等。
  
  广州立法限制过度包装,防止浪费,出发点不错,但实行商品与包装分开销售的机制,则有点矫枉过正。毕竟佛要金装、人要衣装,商品也不可能完全没包装,“裸装上阵”。何况很多商品的包装不只是为了好看与提次,也有保鲜、防挤压、方便运输的作用。
  
  如果将商品与包装强行分开销售,且不说可能造成商品损坏或变质、影响运输,也会给销售带来麻烦。要是厂家没有把商品与包装分开运输,那还要找人拆开包装。但很多商品的包装一旦拆开,根本无法复原,好好的一手货极有可能因此成了二手货,影响商品的销售价值,也可能因此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欲。
  
  对一些产品的生产商来说,商品与包装分开销售,还会使原本商品包装上的防伪措施失效,让消费者分不清什么才是正版产品。销售商也可能偷梁换柱,用假货换走,结果等于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
  
  鉴于这一规定只是地方政府规章,其影响范围只在广州一地,很难想象全国的生产厂商都会主动遵守这一规定。进口商品就更不可能专为广州市场“量身定制”了。如果缓冲期满之后,仍无人理睬该规定,广州市政府是否要对违反这一办法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罚款?如果因此导致外地商品都不愿进入广州市,又该怎么办?如此影响重大的决定,在正式通过前,是不是应广泛征求下民意,特别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意见呢?
  
  4日,傅莹在十二届*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提高立法质量是本届人大常委会强调的方向,而让社会公众更多地参与我们的立法则是措施之一。不管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出台前都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注重可操作性,不能总是闭门造车。毕竟参与立法的专家学者和官员不是对所有情况都很清楚的全才,对法规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意外”极有可能估计不足。如果因为考虑不周,导致法规无法实施或被公众变相抵制,不仅立法意图无法实现,也会使法律法规的性大打折扣、政府形象严重受损,更不利于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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