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质监发布预警: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
2007-03-18 10:40:46阅读量:817 我要评论
据介绍,去年年底,欧盟通过WTO 秘书处向所有WTO 成员通报了其“对拟用于接触食品的盖垫中的可塑剂规定过渡限量标准”法规草案(简称301 号通报),对与食品接触材料提出了新的限量规定,其影响范围涉及玻璃制品、塑料制品两大传统产品领域,食品生产领域也将受到明显的间接影响。该通报拟生效日期为今年3 月,即此后在欧盟市场出售的相关的玻璃、塑料制品将执行新的限量标准。在该通报中,玻璃制品主要指银质玻璃,包括玻璃盖、玻璃杯、玻璃罐、玻璃托盘等由银质玻璃制成的制品,根据添加成分不同,对食物人群中的特定迁移量(即SML 值)分别制定了不同的限量要求;塑料制品主要是对三类添加剂的限定。由于这两类制品的出口尚未列入法定检验范围,不属于出口检验检疫监管范畴,而上述限量在我国现行标准中均没有规定。相关企业在既没有相关国家标准作指导,也没有相应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条件下,要面对严苛的限量要求,困难可想而知。随着301 号通报的生效,未达到通报限量的企业可能面临退货、口岸销毁、改作它用等困境。近段时间,受该草案影响,宁波市已有不少与食品接触产品因含有毒有害物质而遭欧盟退货。
安徽省城质监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对这个新出现的“拦路虎”,一定要严加关注,及时调整生产。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在选用食品包装、容器、食品用具方面,应对壁垒简单的方法是:先从输入国进口原材料或者成品包装,然后再出口自己的包装食品。但这种方法会增加成本,提高价格,影响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在选用国内生产材料情况下,应根据新限量标准增加卫生考核项目。
来源:中国包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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