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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倡议书

2024-03-15 11:00:26瑞丽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专栏阅读量:1488 我要评论


导读: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田间地头,不仅污染了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而且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长期和潜在的危害。

  【包装印刷产业网 地方新闻】 全市农药经营者、使用者: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既是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的迫切需要,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田间地头,不仅污染了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而且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长期和潜在的危害,为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在此我们积极倡议:
 
  1.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关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良好社会氛围,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2.农药经营者要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3.农药使用者养成良好习惯,将使用后的农药包装(瓶、罐、桶、袋)集中收集起来,主动交至就近回收站(点),不随意丢弃至田埂旁、沟渠里。同时杜绝将废弃包装物集中收集起来后焚烧及丢弃在生活垃圾中,避免对土壤、大气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确保田净、渠美、水清。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参与、关注和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环境,为德宏农业绿色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附: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小知识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宣
 
  2024年3月12日
 
  附:
 
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小知识
 
  一、什么是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田间地头,会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等造成污染,严重威胁着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主要危害
 
  包装物自身对环境的危害:包装物以玻璃、塑料等材质为主,这些材料在自然环境中难以降解,散落于田间、道路、水体等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在土壤中形成阻隔层,影响植物根系的生长扩展,阻碍植株对土壤养分和水分的吸收,导致田间作物减产;在耕作土壤中影响农机具的作业质量,进入水体造成沟渠堵塞;破碎的玻璃瓶还可能对田间耕作的人畜造成直接伤害。
 
  包装物内残留的农药毒性危害:残留农药随包装物随机移动,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等造成直接污染,并进一步进入生物链,对环境生物和人类健康都具有长期的和潜在的危害。
 
  三、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的好处
 
  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可以有效减少农药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江、河、湖等自然水体中,既保护了水源地安全,也防止了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或者饮用水进入人体,危害人民健康。
 
  减少对土壤的污染: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能有效减少土壤中难以降解的物质数量,防止废弃物中残留的氮,磷、农药,重金属等污染物渗入土壤,保护了农田环境不受破坏。
 
  减少对空气的污染: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材质大多数为塑料,燃烧会产生二恶英等致癌有害物质,集中回收处理能有效减少废弃物对空气的污染。
 
  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能有效降低废弃物残留有毒物质对环境中的有益生物产生的毒害,保护生态环境平衡。
 
  减少资源的浪费:部分被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有较大的重复利用价值,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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