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农产品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相关企业:
为促进本市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规范发展,提高交易能力,改善经营环境,不断增强农产品日常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提升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的供给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农产品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2026年8月11日
北京市促进农产品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
一、总体任务
为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的工作要求,补齐流通基础设施短板,增强肉、蛋、菜、奶、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规范发展,提高交易能力、改善经营环境,持续提升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的供给水平,通过财政补助或奖励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市场建设升级改造的项目予以支持。
二、政策目标
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设备设施升级改造,提升市场“低耗高效”交易能力和“平急两用”保供能力;促进农产品零售市场提质升级、创新业态,试点发展丰富多元业态,完善便民服务功能;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和社会资本加大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投入,协力构建安全高效、规范有序、便民惠民的现代化农产品流通格局,实现民生保障与市场运行协同发展、互促共进。
三、支持方向
(一)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
通过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围绕环境布局、功能完善进行交易场地、配套设施的新建和改造扩建;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全面提升市场日常管理、电子结算、供应监测、生产、消防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风、排水、垃圾分类、公厕、防蝇防鼠等卫生设施进行装修改造和设备购置。(不含非食用品类独立空间交易场所的装修改造)
(二)支持农产品零售市场提质升级与业态融合
1.通过定额奖励方式,支持农产品零售市场统一招牌标识,优化出入口与周边环境,整体改善市场交易环境;支持农产品零售市场升级消防安防设施,改建食品安全检测场地并配齐专业设备,全面提升市场生产、消防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支持农产品零售市场添置智能秤、监控、信息大屏等数字化设备,搭建智慧化市场管理体系等。
2.通过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农产品零售市场围绕改善经营环境,探索“农产品零售+便民业态+体验”融合发展新模式,进一步提升社区商业中心功能定位,为居民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特色餐饮、代客烹饪、蛋糕烘焙、茶艺咖啡、新式书店等品质提升类业态装修改造和设备购置。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财政补助
按照市场主体设备购置和装修改造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审定实际支出金额的50%。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农产品零售市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定额奖励
按照核定升级改造面积分档给予奖励:
(1)400㎡(含)-800㎡(含),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800㎡-1500㎡(含),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80万元;
(3)1500㎡以上,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20万元。
五、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京正常经营的企业。
(二)项目应由具备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营业执照的单位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出资建设,或由与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经营者直接出资建设。区商务部门认可(发挥农产品市场作用)的零售市场也可纳入支持范围。
(三)农产品零售市场的基础农产品(肉、蛋、菜、果、水产)经营面积不少于食品经营区域面积的50%(非食品经营区域不予支持)。
(四)同一项目可以符合一个或多个支持方向,但仅按照一个方向申报。补助类和奖励类项目不得同时申报。
(五)不予支持的情形
1.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2.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3.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4.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或拒绝整改风险隐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受到监管和执法部门处罚的。
5.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六、工作程序
(一)每年度,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二)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三)市商务局、第三方机构分别对复审通过的定额奖励类、财政补助类项目进行核定、评审,所有通过审核的项目,均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履行验收程序,通过验收的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七、绩效管理和监督
(一)市商务局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政策目标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政策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市、区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商务、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市、区商务部门加强本办法政策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市商务局可根据政策调整及产业发展需要,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政策期满前,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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