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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30日颁布: 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编码规则 (一)农药标签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标注,二维码的码制为QR码,字符编码采用UTF-8,二维码应当包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信息系统四项内容。
2017年6月30日颁布:
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编码规则
(一)农药标签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标注,二维码的码制为QR码,字符编码采用UTF-8,二维码应当包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信息系统四项内容。四项内容应当按照以上顺序排列,每项内容单独成行。其中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应当与相关行政许可的信息一致。
(二)单元识别码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6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第7-12位为生成时间码,年月日分别为两位;第13位为包装分级码,支持多级包装,“1"代表最小包装,“2"代表上一级包装,以此类推;第14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15-32位为随机码。
(三)农药标签二维码具有性,一个二维码对应一个销售包装单位。各级包装按照包装等级分别赋码,并对两级以上包装建立关联关系。
(四)随着可追溯信息技术的发展,适时修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编码规则。
二、制作与标注
(一)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第三方建立二维码追溯信息系统,自主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并确保通过追溯信息系统可追溯到农药产品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物流及销售等信息。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
(二)为了减轻农药企业负担,有关机构可建立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利用该平台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二维码,自行制作、标注在农药标签上,并及时将产品出入库追溯信息上传至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
(三)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
三、管理要求
(一)农药产品二维码所含内容应当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二维码位置和大小应保证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并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
(二)二维码图片大小可根据包装大小而定,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农药产品包装过小,标签上无法标注二维码的,应当附具的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上一级包装上标注二维码。
(三)二维码印制要清晰完整,确保可读性。
(四)二维码模块为黑色,二维码背景色为白色,背景区域应大于图形边缘至少2mm。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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