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环会
当前位置:包装印刷产业网>新闻首页>地方新闻

青岛市啤酒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

2023-09-08 10:51:49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量:5800 我要评论


导读:每种产品抽取样品48只,其中32只作为检验样品,16只作为备用样品。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每种产品抽取样品48只,其中32只作为检验样品,16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依据

1

内应力

  GB/T 4545

2

抗热震性

  GB/T 4547

3

抗冲击

  GB/T 6552

4

耐内压力

  GB/T 4546

5

内表面耐水性

  GB/T 4548

6

垂直轴偏差

  GB/T 8452

7

理化指标(铅、镉)

   GB 31604.34

   GB 31604.2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判定依据
 
  GB 4544—2020  啤酒瓶
 
  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版权与免责声明:1.凡本网注明“来源:包装印刷产业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包装印刷产业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包装印刷产业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全部评论

昵称 验证码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新闻
推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