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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函督促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工作

2016-01-29 09:46:01科印网阅读量:6797 我要评论


导读:近日,*补充发布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具体工作的政策文件,督促各地收费工作的开展。

  导读:近日,*补充发布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具体工作的政策文件,督促各地收费工作的开展。
  
  近日,*补充发布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具体工作的政策文件,督促各地收费工作的开展。这是继*、发展改革委、*先后出台的《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环保部再次发声。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积极推动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时间、核算方法、征收权限等内容。
  
  二、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行政区内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试点的实施工作。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数量。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三)检查指导行政区内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帮助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解决、反映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三、石油化工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核算周期(以年计)和计算办法,包装印刷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3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及核算周期(由各省份自定),向地方环境监察机构报送本通知所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三)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环保部已组织开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采用云计算方式部署在*云平台上,供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地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时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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